房山区投资公司转让-房山区投资公司转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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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信息一览:
国有土地转让之25%总投资额要求的分析及实践处理
1、《北京市房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一)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已投资额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合法证明。
2、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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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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